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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h华体会手机app:北京三中院:工伤职工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hth华体会手机app    发布时间:2025-12-01 23: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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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企业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且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并不同。

  2023年5月18日7时35分,在某处,谢某驾驶某电瓶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赵某驾驶某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某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头西尾东停放于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电瓶车前部与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谢某受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谢某、赵某为同等责任。事发后,谢某前往北京市密云区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肋骨骨折等伤情,住院20天。后,谢某前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耳鼻喉科就诊。审理过程中,经谢某申请,一审法院摇号确定某司法鉴别判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误工期60-150日、护理期30-90日、营养期30-90日。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核检查。本案中,某公司上诉主张谢某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持续领取工资,其收入未实际减少,故某公司无需向谢某赔付误工费。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企业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且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并不同,前者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本案中,谢某提交有工伤证明,显示其工资系因工伤而发放,一审法院认定此情形不能减免侵权人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某公司以此主张无需支付误工费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